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件十一、第四十八條附件十三、第五十六條附件十五。
附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件十一、第四十八條附件十三、第五十六條附件十五
部 長 陳駿季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印度洋作業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以下簡稱赴印度洋作業許可),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別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至附件八: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
二、最近三年內拍攝之下列彩色漁船照片及其電子檔;照片應能清楚辨識中英文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其尺寸為六英吋乘以八英吋:
(一)呈現左、右船舷之完整全長及結構特徵之照片各一張。
(二)從船艏及船艉拍攝之照片各一張。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漁船最近一次進港或出港證明。
六、已加入工資墊償機制相關證明文件,或提供金融機構出具之工資給付保證函,且在有效期間內。
七、漁船於申請之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另提交已清空漁艙漁獲物之證明文件:
(一)經營者變更。
(二)變更漁船統一編號。
第二十二條之二 鮪延繩釣漁船作業,不得使用鯊魚繩;其示意圖如附件十一之一。
第三十九條 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南方黑鮪;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配額限制魚種之單船許可配額用罄後,鮪延繩釣漁船再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鮪延繩釣漁船不得捕撈或持有下列魚種;捕獲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並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之個體數目:
一、鯊魚,其尾叉長未滿一百公分。
二、紅肉旗魚、黑皮旗魚、白皮旗魚或雨傘旗魚,其下顎至尾叉長未滿六十公分。
三、短鰭馬加鯊、長鰭馬加鯊。但經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並確認該魚種於捕獲時已死亡者,得留艙。
第 四十 條 鮪延繩釣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後即放回海中。
鮪延繩釣漁船捕獲海龜、海鳥、鯨鯊、鯨豚、企鵝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且不得使用魚叉或尖銳物。
鮪延繩釣漁船釋放或丟棄前項物種後,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之個體數目。
第四十六條 鮪延繩釣漁船所捕獲鯊魚漁獲物,應以下列保存方式之一處理魚鰭:
一、冰鮮方式:鯊魚鰭應自然連附於鯊魚身,不得將魚鰭自魚身完全割離(以下簡稱鰭連身),且不得持有、載運、轉載或卸下非鰭連身之鯊魚漁獲物。
二、冷凍方式: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鰭綁身,鰭綁身之魚身及魚鰭應來自同一尾鯊魚。
第四十六條之一 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但書規定留艙之短鰭馬加鯊、長鰭馬加鯊,不得轉載。
第四十九條 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非我國籍運搬船:
(一)船旗國為印度洋鮪類委員會(以下簡稱IOTC)之締約方或合作非締約方(以下簡稱CPCs)。但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已列名在IOTC運搬船名單者,不在此限。
(二)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非我國籍運搬船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申請前項第二款許可;船旗國屬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但書者,應檢附船旗國核准在印度洋作業之許可文件影本。委託我國代理人申請許可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委託書以中文或英文為限,並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代理業務項目及委任期間。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經營者及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地址。
第一項第二款申請經許可者,其許可期間自許可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船旗國另定有許可期間者,至船旗國許可期間屆滿之日止。
第 五十 條 我國籍運搬船,不得與未列名在IOTC漁船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第五十七條 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或第十八款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
三、配額限制魚種之申請轉載量,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一百十。
四、長鰭鮪、油魚、劍旗魚及黑皮旗魚之申請轉載量,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鯊魚及其他魚種之申請轉載量,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疑似有未經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情形。
二、經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查獲,或IOTC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查報下列缺失之一尚未改善:
(一)船上無有效漁業證照。
(二)船上無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
(三)漁船標識未符合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
三、前條第二項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填寫內容不完備。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轉載量,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第一項第五款之轉載量,鯊魚及其他魚種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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