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一百十五年至一百十八年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定期票及促進公共運輸使用措施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五年至一百十八年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定期票及促進公共運輸使用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局 長 林福山
一百十五年至一百十八年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定期票及促進公共運輸使用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全國各地區推動行政院通勤月票(下稱公共運輸定期票)及其他促進公共運輸使用之相關措施,以提升公共運輸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公共運輸定期票及其他促進公共運輸使用相關措施如下:
(一)公共運輸定期票:指以實體或虛擬電子票證為載具,由乘客預付一定金額購買,於特定期間內,得依規定方式不限次數搭乘使用各類公共運具之票證優惠方案。
(二)公共運輸常客優惠:乘客於特定期間內,搭乘公共運具達成本局公告之回饋條件後,給予其乘車金額部分比例之回饋。
(三)完善多元支付驗票環境補助:補助公路汽車客運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合稱客運業者,下同),於其營運車輛或場站裝置具二維條碼(QR Code)掃碼功能之多元支付驗票設備,以促進票證整合使用。
(四)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運價調整而未反映至定期票使用者之差額補助: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因應營運成本檢討之核定運價,與乘客使用公共運輸定期票之業者應收票價收入間之差額。
(五)其他經交通部規劃推動之促進公共運輸使用措施,或經本局審查認定有助於達成公共運輸定期票計畫績效指標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案。
三、公共運輸定期票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運輸定期票所適用之公共運具,包含市區汽車客運、公路汽車客運、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所營鐵路運輸系統(以下簡稱臺鐵)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推動之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及渡輪系統等。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依乘客旅運型態及公共運輸條件,因地制宜規劃都市內或跨城際公共運輸定期票方案,以多卡為原則納入所有票證業者,並由本局補助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實施公共運輸定期票所需之相關費用。
(三)公共運輸定期票之訂價,原則以乘客實際搭乘各類公共運具之年度平均支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為範圍,其實際售價由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與運輸業者協調訂定。
(四)乘客購買公共運輸定期票之票收,依各公共運具應收票價收入比例分配。各公共運具應收票價收入與受分配公共運輸定期票票收之差額(以下簡稱票價優惠差額),依下列方式補助:
1、臺鐵,以應收票價收入之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扣除受分配之公共運輸定期票票收後,所生票收不足之差額及票證清分費用,由本局補助最高百分之九十;其餘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負擔。
2、中央主管之公路汽車客運,以應收票價收入扣除受分配之公共運輸定期票票收後,所生票收不足之差額及票證清分費用,由本局補助最高百分之九十;其餘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負擔。
3、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以應收票價收入扣除受分配之公共運輸定期票票收後,所生票收不足之差額及票證清分費用,直轄市政府由本局補助最高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由本局補助最高百分之七十五;其餘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負擔。
4、原為中央主管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現已移撥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並調整為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如仍以里程計費或路線長度達三十公里以上,得比照第二目,由本局補助最高百分之九十;其餘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負擔。
5、公共運輸定期票實際訂價如低於第三款所稱平均支出之百分之三十者,仍應以平均支出之百分之三十認定為公共運輸定期票之票收,據以計算票價優惠差額;其與實際訂價間之差額,應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自行負擔。
6、本款所稱應收票價收入,以公共運輸定期票政策實施日(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之各公共運具核定票價為準。
7、本款經費,如涉及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共同分擔者,分擔比例由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協議訂之。
(五)推動公共運輸定期票所必要之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與修改費用,依下列方式補助:
1、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局全額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五十。
2、本款補助款,原則以未稅價格核定,補助範圍限於推動公共運輸定期票所必要之系統設備購置或程式開發與修改,不包含維運性質支出(如售票或客服人力、票證資料分析處理、報表產出及教育訓練等)、保固費用及其他非必要之附帶功能開發。
3、本款補助款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款於完成發包作業,或發生債務、契約責任後,請領契約認列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款則於完成結算驗收後六十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確認辦理完竣後,請領結案認列補助金額之剩餘款項。
4、本款補助款由本局依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核定之,並得逐年滾動檢討相關補助標準。
(六)申請及審查程序
1、本點之補助,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函告時間內檢具計畫書,向本局申請;跨城際公共運輸定期票,由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共同提出申請。
2、計畫書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1)現況概述:計畫內相關公共運具近三年使用現況,包含各類公共運具基本資料、使用量、收費方式、現行優惠措施及各類票證發售使用情形。
(2)定期票實施方式:包含定期票訂價與優惠方式、可搭乘公共運具範圍及次數、實施區域、實施對象、票證(卡)規劃、使用限制及實施期程等。
(3)經費規劃:包含申請補助項目、預估計畫總經費與定期票收入(含估算方式)、申請補助額度與比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分擔額度與比例等。如有其他財源之分擔額度與比例,亦應提出。
(4)配套措施:包含提升公共運輸運量配套作為、票證使用查核及補助經費控管機制,以及後續財源規劃等。
(5)預期效益:包含各年度公共運輸定期票加值購買量、各類公共運具運量提升、轄管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延車公里數及多元支付設備普及率等績效目標,以及其他計畫實施前、後預估之質化與量化成效。
3、計畫書內容,如為延續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實施之公共運輸定期票提案,得免提報現況概述及定期票實施方式。但實施方式調整之方案,仍應完整提報申請計畫書,並經本局審查核定後方得實施及補助。
4、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提之補助計畫,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召會審查,申請單位應配合與會簡報說明及進行相關詢答,經會議審查通過後核予補助。
(七)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公共運輸定期票之補助經費核銷、督導與管考事項規定如下:
1、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其經費核銷作業參照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以每季核銷為原則,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據票證系統資料清分計算補助經費,經審核無誤後向本局請款(跨城際公共運輸定期票得協調由單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統一請款),再將相關款項撥付予運輸業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納入預算證明(附件一)。
(2)相關契約副本,或發生債務、契約責任之證明文件。
(3)受補助執行單位(或其委任之單位)開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其應載明核定之補助案件名稱、編號。
(4)補助請款說明表(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
(5)定期票優惠補助金額申請總表(附件三之一)及票證系統相關報表電子檔。
(6)申請年度最末期款時,應敘明契約規定之完成日期、實際完成日期、違約金及驗收扣款情形,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甲、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
乙、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五),並依填表說明辦理。
丙、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補助單位提送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7)原始憑證保管:留存受補助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之原始憑證應彙集成冊,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2、乘客使用公共運輸定期票搭乘各類公共運具之票價優惠差額(含票證清分費用),依實際達成付款條件請款。但運輸業者有營運票收資金調度需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向本局申請預撥補助經費,預撥額度以核定計畫當年度本局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3、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次年度二月底前,提報前一年度結算資料送本局。
4、計畫實施後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針對乘客使用公共運輸定期票情形,與票證系統資料進行分析比對,以防範票證異常使用及加強補助經費控管。
5、每年計畫實施期滿後兩個月內,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提交成果報告書函送本局所屬各區監理所,經本局所屬各區監理所於一個月內完成初審及輔導修正後函送本局。成果報告書至少應包括分析計畫實施前後,每年各類公共運具運量成長變化情形、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乘客票證使用情形(包含每月使用定期票人數、續購情形及加值購買管道等細部分析)、運輸業者營運服務情形,以及票證優惠對於乘客旅運行為變化影響(包含私人運具轉移成效)等。如有未達績效目標者,應一併提出後續改善作為。
6、針對未達各年度運量績效目標者,本局得酌減次一年度補助金額最高百分之十(依達成比例折減),其折減差額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但有特殊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未達年度運量績效目標,受補助單位得提出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經本局審查同意後,得免予折減。
7、受本點補助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不得再申請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績效獎勵補助。另運輸業者應將相關補助收入計入營收核算營運虧損補貼。
四、公共運輸常客優惠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項目與方式:
1、公共運輸常客優惠補助:
(1)回饋適用之公共運具、回饋條件及比例等,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2)回饋補助,由乘客持使用之載具至公告地點執行撥付。
(3)補助金額由本局採預先撥付方式,先撥至票證公司信託帳戶,票證公司應依與本局之協議,撥付乘客回饋補助,並依實際支用情形向本局申請撥付。
2、票證公司作業處理費用補助:
(1)票證公司協助辦理公共運輸常客優惠補助,所必要之交易資料傳輸、回饋金額計算與領取、補助諮詢回復、資料校正及配合政策所需之計算程式調整等相關作業處理費用,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2)補助金額,以每月領取常客優惠回饋之載具數乘以新臺幣(下同)三十元為上限。
(3)票證公司配合本局要求辦理公共運輸常客優惠所需前、後端票證系統或設備之建置、開發及修改等相關費用,得提出計畫申請補助,經本局審核同意後,以未稅價格核予補助。
3、票卡費用補助:
(1)乘客購買本局設計之票證(卡)樣板實體卡,且於票證公司完成記名登錄者,票卡費用由本局全額補助,每張票卡補助以一百元為上限。
(2)每人每電子票證公司僅得補助一次。
(3)由票證公司直接撥付至乘客之電子票證後領取。
(二)票證公司辦理回饋補助及其他補助之請款作業,以每月核銷為原則,應檢附文件如下:
1、受補助執行單位開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應載明核定之補助案件名稱、編號。
2、補助案件請款說明表(附件二之三、附件二之四、附件二之五)。
3、公共運輸常客優惠回饋金額申請總表(附件三之二)。
4、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與修改相關經費核定函。
5、電子票證製作及記名登錄清冊(附件六)。
6、申請年度最末期款時,應加附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五)。
五、完善多元支付驗票環境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客運業者未曾受本局補助多元(行動)支付驗票設備之車輛,得申請購置新機或整體汰換設備所需費用(包含軟、硬體、線材及設定安裝等相關費用,並以契約憑證金額未稅價格為基準),由本局補助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每台驗票設備三萬二千五百元為上限。
(二)客運業者應於核定補助當年度,完成與設備廠商簽約、設備裝置及驗收。逾期未完成者,本局得撤銷補助。但有特殊原因,且提出合理說明,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客運業者已依交通部公路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申請補助電動大客車之車輛,不得再申請本點補助。
(四)客運業者將受本要點補助之多元支付驗票設備,移置於其他受補助之電動大客車車輛者,應依其核定補助設備運作年期,按比例繳回部分補助款。
(五)受本要點補助之多元支付驗票設備,應依交通部公告之交通資訊標準格式及資料上傳相關規範,定期上傳票證資料至運輸資料流通服務(TDX)平臺。
(六)本要點申請對象、受理機關、補助方式與數量、申請方式、補助標的之要求及運作年期、請款核銷規定及其他配合事項,應依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整合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七)本點完善多元支付驗票環境之補助經費,由本局依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核定之,並得逐年滾動檢討相關補助標準。
六、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運價調整而未反映至定期票使用者之差額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點所稱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包括公路汽車客運及臺鐵。
(二)公共運輸定期票應收票價收入之認定,依第三點第四款第六目規定辦理。但自公共運輸定期票政策實施日(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因中央主管機關調整運價,其核定運價與乘客使用公共運輸定期票應收票價收入之差額,由本局全額補助。
(三)核銷方式:
1、受理機關: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向登記立案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鐵路運輸業者向本局高雄市區監理所申請。
2、業者應於每雙月十五日前備齊所需表件及資料,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請款:
(1)受補助執行單位開具之領據。
(2)各路線定期票使用者票價差額申請表(附件三之三)。
(3)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產出之原始明細紀錄電子檔。
(4)申請年度最末期款時,應加附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五)。
(四)公路汽車客運及鐵路運輸業者申請本點補助,應依交通部公路局鼓勵使用公路汽車客運票價優惠措施執行管理要點所定申請作業規定、應予審查項目、監理所不定期稽查及撤銷或廢止補助事由辦理。
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依當地環境特性及實際需求,規劃有助於達成公共運輸定期票計畫績效指標之政策行銷或相關配套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述政策行銷或配套措施(如:定期票售票或設定之設備租賃),應擬具計畫提報本局,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核予補助。
(二)補助比例原則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各年度公共運輸定期票加值購買量較前一年度成長率逾百分之五者,其次一年度之政策行銷措施,得由本局補助至百分之七十五。
(三)每案補助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四)提報計畫如涉及下列事項之一者,得列為優先審查案件:
1、涉及私人運具使用管理措施。
2、針對身心障礙者、高齡者等族群之交通需求,所規劃之措施。
八、本要點之補助,如有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如因申請作業逾時、資料不齊或其他可歸責於受補助對象之事由,致無法辦理經費核撥或預算保留者,原核定之補助得予全部或部分撤銷或廢止。
十、本要點之受補助單位申請預撥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予繳回;其他受補助單位之孳息,每半年繳回一次。
十一、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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