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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 運產(一)字第1150400605A號

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獎勵績優運動產業專題研究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運動部運動發展基金獎勵績優運動產業專題研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運動部運動發展基金獎勵績優運動產業專題研究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李洋


運動部運動發展基金獎勵績優運動產業專題研究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推展運動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獎勵績優運動產業專題研究(以下簡稱專題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題研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

(一)研究範圍符合運動發展基金主管機關近五年公告補助運動產業專題研究計畫優先補助範疇及研究計畫主題。

(二)研究成果經運動服務產業界實際應用或政府機關採用。

五、前點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資料(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本部;送達日期,以郵戳或本部收文日章戳為準。

    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資料,無論獲得獎勵與否,均不退還。

九、申請者及經核定予以獎勵者(以下簡稱受獎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受獎者應授權本部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重製受獎者之研究報告或著作,作為本部內部參考資料;本部亦得編輯出版或編製光碟。

(二)受獎者之研究報告,本部得視業務需要安排成果發表,受獎者應儘量配合出席,並發表研究成果。

(三)受獎者之研究報告或著作有出版或再版者,應加印「本著作獲運動部運動產業專題研究專案獎勵」字樣,並贈與本部十冊。

(四)受獎者所屬學校有實施校務基金者,其依本要點規定取得之獎勵,不得納為校務基金收入範圍或以其他方式運用。



運動部運動發展基金獎勵績優運動產業專題研究作業要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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