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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 衛部心字第1151761406號

主  旨:預告訂定「強制鑑定緊急或特殊情形」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

三、對於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實施強制鑑定,符合下列緊急或特殊情形者,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為之:

(一)傳染病流行疫區內,或有感染控制必要。

(二)災害事件、交通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指定之精神科專科醫師(以下稱指定專科醫師)無法到場實施強制鑑定。

(三)離島或偏遠地區,無指定專科醫師得以到場實施強制鑑定。

(四)非屬離島或偏遠地區,僅有一位指定專科醫師。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mohw.gov.tw)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站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7樓

(三)聯絡人:陳先生

(四)電話:(02)8590-7694

(五)傳真:(02)8590-7080

(六)電子郵件:moruei@mohw.gov.tw


部  長 石崇良 出國

政務次長 林靜儀 代行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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