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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交運字第11550063873號 台內警字第1150872141號

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之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

附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之二

 

部  長 陳世凱

部  長 劉世芳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之二修正條文

第十二條之二  年滿七十歲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受舉發後經公路監理機關以寄發通知方式施以勸導,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換發新照或自願繳回駕駛執照者,免予處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之二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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