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 經授產字第11551016170號
主 旨:預告修正「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產業發展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ida.gov.tw),「產業發展法令規章/法規命令草案」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本次「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係單純要求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取得之個人資料,對人民權益尚無重大影響,應無為修正內容預告60日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時間為7日。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二)地址: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4號。
(三)聯絡人:張小姐。
(四)電話:049-2359171分機1122。
(五)傳真:049-2317403。
(六)電子郵件:cljang@ida.gov.tw。
部 長 龔明鑫
本案授權產業發展署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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