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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 經授產字第11551016170號

主  旨:預告修正「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產業發展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ida.gov.tw),「產業發展法令規章/法規命令草案」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本次「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係單純要求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取得之個人資料,對人民權益尚無重大影響,應無為修正內容預告60日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時間為7日。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二)地址: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4號。

(三)聯絡人:張小姐。

(四)電話:049-2359171分機1122。

(五)傳真:049-2317403。

(六)電子郵件:cljang@ida.gov.tw。

 

部  長 龔明鑫   

     本案授權產業發展署決行



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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