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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9250號

主  旨:預告廢止「應施檢驗螢光燈管(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廢止應施檢驗螢光燈管(泡)商品品目明細表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行政組。

(二)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聯絡人:林技士。

(四)電話:02-23431700#1346。

(五)傳真:02-33433991。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局  長 陳怡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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