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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藥試技字第1154530261號

修正「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三。

附修正「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三


所  長 徐慈鴻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應提供中文報告書,每件每項目一份紙本及一份電子檔,不收取工本費。

  前項服務需提供英文報告書者,依中文報告書(不含附件)字數計收翻譯費,每一千字計收新臺幣三千六百元,每份報告書計收製作工本費新臺幣一百零五元,超過二十頁者,每頁加收二元製作工本費。

  前二項中文、英文報告書之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百零五元,超過二十頁者,每頁加收二元製作工本費。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三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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