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要點」
局 長 林福山
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第六款規定辦理遊覽車客運業評鑑,特訂定本要點。
二、遊覽車客運業(以下簡稱業者)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本要點規定配合辦理評鑑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評鑑:
(一)擅自停、歇業或主管機關已處分停業、強制停業。
(二)主事務所他遷不明。
(三)已無經營遊覽車業務或無營運車輛。
(四)其他依規定應申請歇業之情形。
三、評鑑等第分為優等、甲等、乙等及不列等四類,各等第意涵及應至少達到之等第標準如下:
(一)優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達優良水準,具完善專業科技化管理作為,且已建立品牌化經營模式,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以上:
1、基本安全紀錄評定達優等標準。
2、專業科技化管理評定達優等標準。
3、品牌化經營考核評分總分達八十分以上。
(二)甲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達良好水準,且具專業科技化管理作為,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具有其他安全與管理維護之優良事項經加分後符合得評列為甲等之規定:
1、基本安全紀錄評定達甲等標準。
2、專業科技化管理評定達甲等標準。
(三)乙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具基本水準,其基本安全紀錄評定應達乙等標準以上,或具有其他安全與管理維護之優良事項經加分後符合得評列為乙等之規定。
(四)不列等:係指基本安全紀錄評定未達乙等標準且無前款情形,或有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尚未完成改善之情形。
四、各等第評鑑項目及標準如附表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起,評鑑項目採計期間為前一年度十月至當年度九月。但得另行公告調整之。
五、評鑑作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起每年辦理。但得另行公告調整之。
六、年度評鑑作業由本局統計採計期間基本安全紀錄項目資料後,無達到第三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標準之可能者,依第三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評列為乙等或不列等。
七、除經前點評列為乙等或不列等外之業者,得於本局通知期限內,備妥專業科技化管理書面說明資料申請甲等符合性評鑑;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未依限補正資料或經評定後不符合得評列為甲等之規定者,評列為乙等;符合甲等標準但未符合優等標準者,評列為甲等。
八、經前點評定符合優等標準之業者,得於本局通知期限內,備妥建立品牌化經營模式書面說明資料申請優等符合性評鑑;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未依限補正資料或經品牌化經營評分後未達優等標準者,評列為甲等;評分後達優等標準者,評列為優等。
九、前點優等品牌化經營評分,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組成評鑑小組,實地至業者營業處所查核,並由業者進行簡報後評分。
十、年度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上之業者,發生重大傷亡有責事故時,其基本安全紀錄屬應不予列等者,即予調整評列不列等。
十一、經年度評鑑評列為不列等之業者,完成改善後,得申請檢核半年期間以上之基本安全紀錄,經確認已達附表二項目乙等標準者,改列為乙等,並適用前點之規定。
十二、經年度評鑑評列為乙等之業者,得申請檢核半年期間以上之基本安全紀錄與專業科技化管理紀錄,經確認已達附表三項目甲等標準者,改列為甲等,並適用第十點規定。
十三、經年度評鑑為優等者,由本局頒給獎狀(座);其於下一年度評鑑之基本安全紀錄及專業科技化管理紀錄仍符合優等標準,則優等資格效期得延長一年,並仍適用第十點規定。經年度評鑑為甲等者,得申請核發成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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