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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原民教字第11500251451號

修正「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辦理籌備階段之實驗學校,得於實驗教育計畫經許可後三個月內研提籌備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並由各該主管機關填報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二),併同年度籌備計畫轉報本會申請補助經費。

  籌備階段實驗學校依年度計畫完成籌備工作後,應提出實驗階段計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可後,始能申請實驗階段經費。

四、辦理實驗階段之實驗學校,應於每學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研提年度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三),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並由各該主管機關填報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二),併同年度實施計畫轉報本會申請補助經費。

  實驗教育計畫屆至各該主管機關許可期限者,應依實驗條例第七條規定再取得許可後,始能繼續申請實驗階段計畫補助。

五、實驗學校申請籌備及實驗階段計畫書應有完整課程架構圖,國民小學至少規劃及實施每年級每週八節以上或全年級每週合計總節數四十八節以上民族教育課程,國民中學以上至少規劃及實施每年級每週八節以上或全年級每週合計總節數二十四節以上民族教育課程。

  前項規定自一百一十學年度起實施。

  前項所稱民族教育課程,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民族知識教育。

七、本要點補助額度,於籌備階段,每校補助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整,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於實驗階段,本會依各校實施計畫內容及近年執行情形,進行計畫評比並劃分四級評等,各等第補助額度如下:

(一)優等: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整。

(二)甲等: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整。

(三)乙等: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整。

(四)待改善: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整;經本會輔導後隔年仍未改善者,停止補助一年。

  前項補助每校班級超過六班者,每增加一班,依實際需求酌增補助。



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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