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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155401677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學科群科中心設置與運作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學科群科中心設置與運作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一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學科群科中心設置與運作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六、學群科中心,由本署委由學校(以下簡稱受委託學校)成立;其組織規定如下:

(一)學群科中心置委員若干人,由受委託學校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聘(派)兼之,曾參與課程綱要研發者,得優先聘(派)任;其中學群科中心主任一人為當然委員:

1、領域、學科、群科學者專家。

2、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3、高級中等學校該學群科教師。

4、各該學群科中心研究教師。

5、產、企業界專家。

(二)學群科中心置主任一人,統籌中心各項工作;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主任推展各項工作;置專任助理一人至三人,兼任助理一人至三人,辦理中心各項事務工作。

(三)學群科中心得置種子教師若干人,研究教師一人至十二人。

(四)同領域之學科中心主任得共推一人,兼任該領域召集人,辦理課程領域聯合運作工作。

    前項第二款執行秘書,應由現職專任教師擔任,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得減至零節;前項第三款研究教師聘任期間,兼任者得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四至六節,專任者至多一人得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至零節,其全時支援所遺課務,所屬服務學校得聘任代理教師一人。

    前項專任全時支援之研究教師,本署補助其所屬服務學校,每人每年度新臺幣十萬元,供該校作為推動課程及教學之用。

    第二項執行秘書、研究教師未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得領取相關酬勞。

八、學群科中心得培訓種子教師及研究教師;其培訓、聘任方式及任務,規定如下:

(一)種子教師:

1、高級中等學校現職合格教師,服務年資三年以上,經學群科中心公開徵選而獲選,或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國家教育研究院、工作圈或學群科中心推薦者,得參與學群科中心規劃之系統性培訓課程;培訓完成且取得所屬服務學校書面同意後,由本署聘任為種子教師。

2、種子教師聘期一年;聘任期滿,經檢核通過,且取得所屬服務學校書面同意後,得予續聘。

3、種子教師之任務為推動課程諮詢輔導工作;於聘任期間,應依學群科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執行課程諮詢、教材教法試行及教學資源推廣工作。

(二)研究教師:

1、表現優異之種子教師、服務年資達五年以上之高級中等學校現職合格教師,由工作圈或學群科中心推薦,經審查通過後,聘任為研究教師;聘期一年,並得續聘。

2、研究教師應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培訓;其任務如下:

(1)專任

甲、與同領域或不同領域教師,共同研發跨領域、素養導向課程、教學及評量示例,每學期至少一件以上。

乙、統籌規劃學科中心辦理之種子教師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聘課程輔導員增能工作坊。

丙、每學期至少公開授課一次。

丁、統籌規劃學科中心辦理之全國性教學成果發表或教學研討會議。

戊、統籌規劃本署或學群科中心指定之學校,辦理課程發展及精進教學相關事項。

己、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課程推動組織諮詢。

(2)兼任:協助辦理前(1)甲至戊之事項;每學年至少研發一件教案以上。

十一、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展,得設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中心、資源中心、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推動中心及高級中等學校探究與實作課程推動中心;其設置、運作及經費補助事宜,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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