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四條、第九條。
附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四條、第九條
部 長 陳駿季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農業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定第六類之自力耕作、漁、牧、林之所得。
老年農民參加政府機關(構)自行或補助舉辦之農業競賽,所領取之競賽獎金,視為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農業所得;同時領取農業競賽加發之競賽獎金者,亦同。
前項規定,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領取本津貼之老年農民。
第 九 條 符合本條例所定資格條件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本津貼:
一、填具申請書,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申請。
二、使用勞工保險局建置之資訊系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線上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申請,勞工保險局應即將收件時間、受理編號及其他必要訊息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申請日之認定,以資訊系統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申請本津貼之老年農民,經勞工保險局審查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情形者,應於接到勞工保險局通知文件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書件,供勞工保險局審核:
一、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符合第四條第二項之所得,應檢附舉辦農業競賽者出具足資認定為競賽獎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之土地,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二款情形,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
(三)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
(四)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四款情形,應檢附實際居住之切結書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
(五)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五款、第六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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