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
農科字第1150052633號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技術移轉權利金收入查核處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技術授權權利金收入查核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技術授權權利金收入查核處理原則」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部技術授權權利金收入查核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及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技術授權權利金(以下簡稱權利金)之查核,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研發成果之管理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定期查核權利金之收取情形,並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將前一年度查核結果、收取權利金之情形及當年度預定抽查案件,回報本部農業科技司。
通過本部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之管理單位,執行前項之成果,納入本部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之追蹤考評事項。
三、管理單位辦理年度權利金之查核,應由研管小組或專責人員、會計、政風、秘書及研發等相關人員組成查核小組進行,並指派主管一人擔任該查核小組之召集人。查核作業得視需要,委託律師、會計師、記帳士等相關人員共同參與。
年度權利金之查核案件比率以百分之五為原則,最少應有一件。查核對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按時繳交權利金或有違約之紀錄者,應全數納入查核。
(二)已達契約約定商品化年限卻尚未收取權利金者,列為優先查核之對象。
前一年度已查核者,當年度不再查核。但屬前項第一款之對象者,仍應納為查核案件。
四、查核結果發現有違反契約之情形,依契約約定辦理。
五、查核所需費用由管理單位年度預算自行支應。
六、本部農業科技司應統籌彙整管理單位回報之資料,提報本部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報告,並依決議辦理後續追蹤管考。
前項追蹤管考案件,本部得委由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協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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