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臺教人(一)字第1154201543A號
修正「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九點
部 長 鄭英耀 請假
政務次長 張廖萬堅 代行
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依第七點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止契約執行之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於停止契約執行之期間,不發給薪酬。
依第七點第一款、前點第一項規定停止契約執行之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於停止契約執行之期間,不發給薪酬;停止契約執行之事由消滅後,未予終止契約者,補發其停止契約執行期間之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停止契約執行之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於停止契約執行之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調查後未予終止契約者,補發其停止契約執行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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