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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農科字第1150052664號

修正「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所屬機關名義為標示管理規範」,名稱並修正為「農產品以農業部或所屬機關(構)名義為標示管理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產品以農業部或所屬機關(構)名義為標示管理規範」


部  長 陳駿季


農產品以農業部或所屬機關(構)名義為標示管理規範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以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名義為標示之農產品,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林產、水產、畜牧等生產或加工後供食用之物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物。

(二)標示:指於農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所為之文字、圖形、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三、農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名義為標示:

(一)依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取得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期間之產品,並於授權契約書中約定得以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名義為標示。

(二)在國內實際產銷,並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輔導且全程實質參與或對其產銷提供技術指導之產品。

四、以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名義為標示之農產品,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執行檢查。

    前項農產品經檢查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情事者,本部得終止原同意標示之約定,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五、未符合第三點規定,而擅自使用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名義為標示者,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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