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四部第六點、第二十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四部第六點、第二十九點
署 長 陳亮妤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四部第六點、第二十九點修正規定
第四部 中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六、中醫執行檢查(驗)項目之審查原則:(115/8/1)
(一)中醫特約醫事院所符合規定設置檢驗室者,若具相關檢驗、檢查設備,且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可者,得向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報備實施檢驗(如生化、血液等)項目,經核准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I、西醫及牙醫部分所列檢驗項目及支付點數申報費用。(102/3/1)(102/7/23)(102/8/1)
(二)中醫師開具醫事檢驗、普通放射檢查及心電圖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資格:
1、兼具醫師資格之中醫師,以中醫師資格開(執)業者。
2、中醫學系雙主修或單主修(含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學歷,僅具中醫師資格者。
(三)中醫學系雙主修或單主修(含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學歷,僅具中醫師資格者,開具本署函釋所列對應之檢查(驗)單,包括醫事檢驗項目(普通血液、生化檢查、常規尿液、糞便檢查)、普通放射檢查及靜止狀態心電圖,予本署申報該項檢查(驗)費用時,請於病歷內完整記載檢查結果。(107年6月4日健保醫字第1070033273號函、同年7月17日1070033501號函、同年9月26日1070060528號函、同年10月17日1070034013號函及112年6月20日1120662628號函,中醫師開具檢查(驗)項目-健保給付之支付標準範圍如附表),且需符合下列情形:
1、中醫開具檢查(驗)之目的,不得為健康檢查。
2、檢查(驗)項目必須與本次看診病名有關。
3、申報檢查(驗)項目之病歷,應於主訴詳細說明開具檢查(驗)之必要性,並記載詳實數據。
4、健保雲端查詢系統上3個月內可查到之項目,不得再開具檢查(驗)。
5、慢性病在西醫做過檢查(驗)項目後,3個月內不宜再做申報(慢性病的急性發作、急性病或變化快的疾病除外)。
(四)不得僅因回診看檢查(驗)報告而申報診察費。
(五)開具檢驗單申報點數大於800點之案件,應加強審查。
二十九、如為治療疾病至中醫看診,未開給健保藥物或治療,比例過高者,應加強審查,若病歷未詳實記載問診狀況與原因者,得核扣診察費。(1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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