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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台內國字第1150807442號

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5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43條第2項。

三、「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聯絡人:陳副工程司

(四)電話:(02)8771-2924

(五)傳真:(02)8771-2876

(六)電子郵件:an3390@nlma.gov.tw 

五、本案修正內容僅係配合相關法規規定,調整住宅性能評估案件查核確認期限,由領得使用執照後3個月修正為2年,未增加人民義務或負擔,對民眾權益無實質影響,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4日。

 

部  長 劉世芳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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