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
運授全部字第1150400153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運動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0條第2項。
三、「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ports.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運動部全民運動署運動健康組。
(二)地址:106055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31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8771-1229,陳小姐。
(四)傳真:(02)2732-1479。
(五)電子郵件:yi791@sa.gov.tw。
部 長 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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