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衛部保字第1151260314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十三條。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十三條
部 長 石崇良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三 條 含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項目如下:
一、清潔劑、賦型劑、診斷用藥。
二、其他經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明列內含於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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