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引航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引航作業注意事項」
局 長 葉協隆
引航作業注意事項
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航安字第一一五二零一一四一五號令訂定發布
一、交通部航港局為整合引水人執勤期間及配合執勤前後應注意之事項及流程供引水人、船方及各相關單位遵循,以確保引航作業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航作業:指引水人依輪值簿值勤或接獲引水人辦事處通知需趕赴支援,自當值前至離輪之過程。
(二)當值前:指引水人依輪值簿或接獲引水人辦事處通知需趕赴支援,而到達引水人辦事處或辦事處指定地點聽候招請執業前。
(三)登輪前:指引水人辦事處接獲招請後,當值引水人應招搭乘引水船至待引領船舶舷邊攀爬引水梯前。
(四)引航期間:指引水人登輪後至完成引航前。
(五)離輪前:指引水人完成引航至經船長同意得以離輪。
三、引水人執行引航作業時,應依「引航作業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一)執行引航業務。
四、引水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當值前作業:
(一)當值前應確保充分休息,保持身心狀態良好,並且無藥物與酒精影響,足以勝任引航業務。
(二)應瞭解並查明當值資訊,包括有無特殊船舶待引領、有無異常天氣或海象、有無引航時間待確認之船舶等。
(三)應執行酒測且以拍照或其他形式留存佐證紀錄,並填列引水人勤前自檢表(如附件二),併同佐證紀錄以紙本、相片或電子檔等形式交由引水人辦事處主任或其授權人員評估及簽章,確保引水人身心狀態良好,足以勝任引航業務;經評估該引水人無法勝任引航業務時,應指派適當引水人代為當值。
五、前點酒測結果及佐證紀錄應由引水人辦事處彙整於引水人酒測紀錄表(如附件三),引水人酒測紀錄表保存期限及送航政機關備查頻率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經簽章之紙本引水人勤前自檢表應由引水人辦事處保存至少一年備查,必要時得延長保存期限。
七、船舶所有人、營運業者、代理人或船長招請引水人提供引航服務時間,各引水人辦事處接受招請後,有受限於引水人排班人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配合該時間者,應先行告知招請人及各港船舶交通服務中心,以利其調整船舶進出港及港埠作業時程。
八、引水人應依船舶招請執行引航業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招請,或已應招請而不引航。
九、各港船舶交通服務中心接獲引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招請或已應招請而不引航者,應通知航政機關轄管航務中心窗口查處。
十、引水人受招請後,應先與各港船舶交通服務中心聯絡,再確認待引領船舶預計抵港時間、船位、航向、航速、當下引水區域內船舶交通情形及進、出港順序,儘早透過特高頻無線電通信系統聯絡待引領船舶,確認船舶吃水、乾舷高度、船舶航儀與設備等有無異常狀況、特殊需求或操船限制等,並應掌握引水區域天候、海象、水文、航行規定與航行限制,及其他航行相關最新資訊。
十一、待引領船舶包含特殊船舶(總噸位、船長或船寬超出限制條件等)時,港務公司及航政機關轄管航務中心應進行實體召會聯審,督請引水人及早擬定引航計畫及應急計畫。
十二、引水人於確認待引領船舶狀態與天氣條件後,應考量可能發生之突發狀況,針對待引領船舶或計畫泊靠船席製作標準引航計畫卡(如附件四),另有電子紀錄者,經航政機關檢視符合需求後,得免用標準引航計畫卡,其中標準引航計畫卡或電子紀錄應至少包括:
(一)完整包含登輪點至離輪點在內之港區圖。
(二)引航計畫(包含航向與速度控制策略、轉向點及港口作業特殊性等)。
(三)應急計畫(包含主機失效、舵效失常、艏側推失效、全船停電、風速或潮流過強等)。
(四)引水人登輪資訊(包含引水梯安排、引水船航向航速及下風舷側等)。
(五)拖船資訊(包含數量及馬力等)。
(六)海況(包含天氣、潮汐、洋流、風力風速及能見度等)。
(七)進出港規劃(包含靠離泊方式、泊位空間及位置、港區環境水文資訊、餘裕水深、帶解纜方式、拖船使用方式及交通情況等)。
(八)引水人及船長簽名欄位。
十三、標準引航計畫卡或電子紀錄製作完成後,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提供船方參考並由引水人辦事處保存至少一年備查,必要時得延長保存期限。
十四、因船方設備或其他原因無法事前製作或提供標準引航計畫卡或電子紀錄,引水人得於標準引航計畫卡或電子紀錄上註記後,以特高頻無線電通信系統或其他方式進行口頭資訊交換,內容應包括標準引航計畫卡或電子紀錄之所有內容,並於登輪後將口頭資訊交換內容補登於標準引航計畫卡或電子紀錄。
十五、標準引航計畫卡或電子紀錄僅作為引航輔助工具,實際操作內容應以與船長交換重要航行相關資訊內容為準,不得作為事故責任追究之唯一依據。
十六、引水人登上引水船前,應確實檢查自身安全與通訊裝備(包含人員落海警示器、安全帽及救生衣等)配置齊全且確認其功能正常,並檢視引水船協助登輪之設備或人員佈置符合操作需求,經判斷登輪佈置具有風險時,應及早告知引水船船長配合調整。
十七、引水人登上引水船前,救生衣須穿著於所有衣物最外層,確保於不慎落海時救生衣能發揮應有效能。
十八、引水人應依港區相關航行規定指定之登輪區域進行登輪作業。
十九、引水人登輪前,應預先與待引領船舶確認下列事項:
(一)登輪區域、登船舷側、登輪作業之建議航向與速度、預期交通情形、進港排序,以及其他相關應配合事項。
(二)決定登輪區域時,應考量船舶可能遭遇之航行風險,或延遲引水人登輪時機之狀況。
(三)依船舶吃水與乾舷狀況判斷引水梯之設置具有風險時,應及早告知船長配合調整之。
(四)引水梯應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與國際引水協會規定,如有不符,引水人應要求待引領船舶更換或調整,直至合乎安全規定;未更換或調整至符合規定,引水人得拒絕登輪。
二十、引水人登輪後,應自行或請引水船協助向各港船舶交通服務中心通報登輪位置,儘速確認待引領船舶無急迫危險,並與船長交換重要航行相關資訊,主動告知港區相關航行安全規定,詢問船長有無需要特殊配合之事項,或要求船長所應配合事項,其中與船長交換重要航行相關資訊內容應至少包含:
(一)確認在駕駛臺統一使用之語言。
(二)在總體上商定用於預期航道之計畫及程序(包括應急計畫)。
(三)詳讀填寫完成之引航卡。此外應提供有關不同航速下之轉向速度、迴轉圈、制動距離等資訊及其他相應資料。
(四)討論一切可能影響船舶操作、裝卸或安全機動操作之異常船舶操作特徵、航儀或機械等設備問題及船員配置。
(五)討論在通過航道時預期遭遇之氣象、水深、潮流及水上交通等一切特殊情況。
(六)泊位佈置資訊、拖船之使用、特徵與數量、帶纜艇及其他外部設施。
(七)繫泊佈置資訊。
二十一、引水人因與船長交換重要航行相關資訊未達共識、船況、駕駛臺當值人員或船長情況不佳等正當理由以致不能執行業務時,得拒絕引航,並應將具體事實報告航政機關。
二十二、引水人及船長對引航計畫及應急計畫達成共識後,引水人應明確籲知船長船舶操控權將參依引水人操控意見辦理,並確認駕駛臺各種航儀與設備之實際執行操控者,以落實分工權責,但船長遇有緊急狀況,仍應依職權採緊急措施,並提醒駕駛臺團隊提高警覺。
二十三、引水人應持續觀察天候、水文、周邊船舶、港區交通變化,隨時補充或更正相關引航計畫,如航向與速度控制策略、轉向點、拖船配置、帶纜規劃、碼頭機具位置及預期外力干擾等相關事項;遇有船舶航儀與設備發生異常,經判斷有影響引航安全之虞時,應即通報各港船舶交通服務中心,並請求協助。
二十四、引航計畫相較原定計畫有所更正或補充時,引水人應立即主動讓駕駛臺團隊了解所採操船作為與措施之目的,以降低船長與駕駛臺團隊之疑慮,並應隨時注意其操船指令是否被駕駛臺團隊正確執行;引水人因故未能即時更正或補充引航計畫時,駕駛臺團隊亦應立即主動向引水人確認,以即時更新雙方對引航計畫及應急計畫之共識。
二十五、引水人引航期間除有必要外,應採平移平靠方式靠泊,避免船舶碰觸碼頭發生事故。
二十六、引航期間有更換引水人之必要時,應於船舶穩定航行階段進行,交班引水人應於交接前向船長及駕駛臺團隊說明交接原因與操控條件,完成下列交接資訊,並通知拖船等協作單位更換引水人:
(一)船舶當前航行資訊。
(二)拖船位置與當前指令狀態。
(三)下一階段操船操作預計內容。
(四)周邊船舶交通、海氣象、風流或碼頭作業等動態環境條件。
(五)其他引航之必要資訊。
二十七、引水人引領進港船舶,應確認船舶已安全繫泊於船席後,雙方於標準引航計畫卡或電子紀錄署名,經船長同意後始可離輪;發現引領船舶有航儀與設備異常或其他適航性疑義情形時,應通報航政機關轄管航務中心。
二十八、引水人引領出港船舶,應將船舶引領至港區相關航行規定指定之離輪區域,經評估整體情勢安全無虞,完成下列操控資訊交接,標註於標準引航計畫卡或電子紀錄並署名,經船長同意後始可離輪:
(一)船舶當前航行資訊。
(二)下一階段操船操作預計內容。
(三)周邊船舶交通、海氣象、風流或碼頭作業等動態環境條件。
(四)應注意之特殊水域或天候,以及相應之應變方法。
(五)其他操船必要資訊。
二十九、引領出港船舶之引水人,應於登上引水船後,以特高頻無線電通信系統向各港船舶交通服務中心通報離輪位置。
三 十、引水人因天候、海象惡劣或有其他因素需提前離輪,應符合交通部公告各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之特殊天候離輪條件,始得為之。
三十一、引水人離輪前,應將船舶穩定於航道中央,對準防波堤出港航道,並與該船船長確認無進港船舶,共同評估安全無虞,完成下列操控資訊交接,標註於標準引航計畫卡或電子紀錄並署名,經船長同意後,始可離輪:
(一)船舶當前航行資訊。
(二)下一階段操船操作預計內容。
(三)周邊船舶交通、海氣象、風流或碼頭作業等動態環境條件。
(四)應注意之特殊水域或天候,以及相應之應變方法。
(五)其他操船必要資訊。
三十二、引水人提前離輪後,應以特高頻無線電通信系統向各港船舶交通服務中心通報離輪位置,並與各港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及駕駛臺團隊持續注意下列事項,以確保出港船舶航行安全:
(一)引水人應於確保自身安全前提下,持續與各港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及駕駛臺團隊溝通並提供建議,確保船長充分了解船舶航行資訊及其他引航必要資訊。
(二)各港船舶交通服務中心應持續掌握航道狀況及船舶航行動態,並主動提供航行資訊。
(三)船長、駕駛臺團隊、引水人及各港船舶交通服務中心應共同確保通訊設備品質,保持溝通順暢。
三十三、雙引水人執行引航業務前,主領引水人應主責確認待引領船舶之預計靠離泊時間、船位、交通態勢等資訊;協同引水人應協助檢查安全與通訊裝備配置狀況,並共同確認登輪區域之安全條件。
三十四、雙引水人應共同掌握待引領船舶之吃水、乾舷、設備狀況與任何操作限制,主領引水人負責與船長交換重要航行相關資訊,協同引水人應記錄關鍵操作風險與特殊需求。
三十五、主領引水人及協同引水人應共同擬定引航計畫與應急計畫。
三十六、登輪後主領引水人應主責與船長交換重要航行相關資訊,明確告知駕駛臺團隊主領、協同引水人之職責分工;協同引水人對與船長交換重要航行相關資訊內容有疑義時,得提出或補充。
三十七、協同引水人應配合主領引水人完成操控確認程序,監控航儀、電子海圖、雷達與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設備訊息,並與主領引水人相互核對船舶航行資訊。
三十八、主領引水人應主責配合引航作業之拖船、預計靠(離)碼頭等工作人員交換引航與航行資訊,協同引水人應與各港船舶交通服務中心進行資訊交換,並於主領引水人無暇時,立即協助該等引航與航行資訊交換作業,將資訊轉知主領引水人與駕駛臺團隊。
三十九、引航期間由主領引水人負責引航作業,協同引水人應協助確認駕駛臺團隊及拖船已確實接收並執行主領引水人之指令,於發現指令理解錯誤時,應即時提醒,對主領引水人之指令有疑義時,應立即提出。
四 十、雙引水人應視實際船型與視線受限情形,分別就位於適當船舶觀測點位,協力掌握船艏、船艉動態與靠岸距離。
四十一、遇有特殊狀況且經船長同意後,協同引水人得於岸際或引水船機動協助觀測該等船舶動態與岸距,不適用第三十六點至第三十九點規定。
四十二、主領引水人遇有必要情形需與協同引水人交換操控職責時,應於船舶穩定航行階段進行,交班引水人應於交接前向船長及駕駛臺團隊說明交接原因與操控條件,完成下列交接資訊,並通知拖船等協作單位更換主領引水人:
(一)船舶當前航行資訊。
(二)拖船位置與當前指令狀態。
(三)下一階段操船操作預計內容。
(四)周邊船舶交通、海氣象、風流或碼頭作業等動態環境條件。
(五)其他主領引航之必要資訊。
四十三、協同引水人於主領引水人突發失能時,應立即實施應急計畫,並通報船長、各港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引水人辦事處、航政機關與港區相關單位,研提接替引航計畫。
四十四、遇有船舶航儀與設備發生異常或其他可能危及引航安全之情況,經主領引水人判斷有影響引航安全之虞者,應由主領引水人主責決策並指揮操控作為,並由協同引水人協助處理通訊聯絡與事件通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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