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 內授消字第1150401369號

修正「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六點


部  長 劉世芳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限期改善、舉發及裁處時應依違反事實及法規認定之,依違規情形,把握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依表一至表十八之裁處基準表,慎選量罰,並注意下列程序之合法、完整:

(一)限期改善案件應審酌個案給予適當改善期限,如一時無法判定,得以書面(格式如附件一)通知該場所管理權人於七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處分機關應依改善計畫書內容,實際審核該場所改善期限,並以書面(格式如附件三)通知。

(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案件,應予以舉發(格式如附件四至附件六),必要時得通知陳述意見(格式如附件七)。

  基於案情特殊或違法情節重大時,得依個案為公平適當之裁處,不受前項基準表之限制。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六點附件(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