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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 臺教高(五)字第1152201668A號

修正「專科以上學校自審教師資格認可及輔導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專科以上學校自審教師資格認可及輔導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


部  長 鄭英耀


專科以上學校自審教師資格認可及輔導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本部應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訪視輔導小組,得採調查、書面審查、實地訪視、訪談及抽查等方式,審視學校教師資格審查相關章則與組織及運作機制與成效,並擬具評估意見。

    前項作業,本部得委由專案辦公室協助執行。

    本部應組成訪視輔導委員會,審議訪視輔導小組之評估意見及建議認可等級,其審議結果由本部核定。

六、(刪除)

七、學校應依第四點第三項審議結果檢討改進;本部得依審議結果,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分級認可、廢止認可之全部或部分,或安排學校接受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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