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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 據:「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部 長 洪申翰
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參見PDF)
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