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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 運授全部字第1150200410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第8條、第25條及第9條附件1、附件2、第16條附表2、第21條附表3、附表4。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運動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0條第2項。

三、「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第8條、第25條及第9條附件1、附件2、第16條附表2、第21條附表3、附表4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ports.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運動部全民運動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31號9樓。

(三)電話及聯絡人:(02)8771-1620,陳科員。

(四)傳真:(02)2732-6613。

(五)電子郵件:lappin@sa.gov.tw


部  長 李洋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九條附件一、附件二、第十六條附表二、第二十一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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