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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 農人字第1150112982號

修正「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七條、「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辦事細則」第二條、第十一條」、「農業部農業試驗所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辦事細則」第二條、第十一條、「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編制表」、「農業部農業試驗所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編制表」;「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編制表」、「農業部農業試驗所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七條、「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辦事細則」第二條、第十一條」、「農業部農業試驗所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辦事細則」第二條、第十一條、「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編制表」、「農業部農業試驗所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編制表」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各分所置分所長一人,副分所長一人,均為兼任。

第 七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辦事細則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所長襄助分所長處理分所業務。

第 十一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辦事細則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所長襄助分所長處理分所業務。

第 十一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等編制表(請參見PDF)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七條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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