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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 衛部照字第1151560939號

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一條之一、第五條。

附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一條之一、第五條


部  長 石崇良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一條之一、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之一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身心障礙鑑定申請者,準用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五 條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一、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身心障礙鑑定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居住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一、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外僑永久居留證。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一條之一、第五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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