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九點
部 長 鄭英耀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四、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對其進行學生受教權益之檢核及輔導:
(一)各學制、年級之院設班別、系、科或學位學程修讀學生人數低於三十人及註冊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且數量達全校院設班別、系、科或學位學程總數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停招或新設之院設班別、系、科或學位學程,不列入計算。
(二)各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師資質量基準,且數量達全校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停招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在學學生人數為零或符合附表一所定情形者,不列入計算。
(三)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認定列為預警學校或專案輔導學校。
(四)有相關事證足認學校或任一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於課程規劃、實際開課或其他情形有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
(五)前一學期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經本部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持續列管或不通過。
學校有三年內未經本部進行學生受教權益檢核者,本部得對其檢核。
九、全校檢核結果列為不通過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檢核意見提出課程改善計畫及次學期課程規劃報本部。
前項改善計畫,學校得尋求鄰近學校有關課程或師資支援,並應載明相關配套措施;改善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學資源(包括師資、課程、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整合規劃。
(二)盤點應屆畢業生修課後,欠缺課程數及因應策略。
(三)停招或合併之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之學生受教權益保障。
(四)學生出缺勤管理及輔導措施。
(五)其他應改善之事項。
第一項學校所報送之課程改善計畫及次學期課程規劃,將列為次學期檢核及訪視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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