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第二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未修習之科目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修;重修或補修之辦理方式,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
1、重修或補修人數達十五人者,成立專班。
2、辦理時間、課程內容及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不得少於六節課。
3、學生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每人每節課為新臺幣五十元。
4、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課最高支給新臺幣六百六十元,按年度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二)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或數位平臺,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學生自行修讀數位平臺之證明方式,由學校定之。
2、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規定如下:
(1)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
(2)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但採數位平臺自行修讀者,其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不得少於三節。
3、面授指導及教學,得採數位遠距方式;其時間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4、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筆試、口試、實作、實驗評量方式,應以實體實施為原則。
5、學生收費,每人每學分為新臺幣三百元。
6、教師面授指導及教學鐘點費,每節課最高支給新臺幣六百六十元,按年度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但下列學校辦理重修及補修,因學生人數致無法開辦專班,且年度向學生收費不足支應自學輔導之教師鐘點費者,經學校評估,得由學校相關預算或校務基金支應:
(1)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規定,經本部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
(2)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經本部核定之非山非市學校。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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