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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 國法軍法字第11512054161號

主  旨:預告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防部(尚須陳報行政院公告)。

二、修正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法規專區」之國防法規資料庫網頁(網址:https://www.law.mnd.gov.tw)。

四、鑒於毒駕行為日益氾濫,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及家庭破碎,為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及使現行毒品檢驗閾值標準與本公告所採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濃度一致,爰參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尿液初步檢驗及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濃度」公告範圍,修正「陸海空軍刑法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將「依托咪酯(Etomidate)」、「美托咪酯(Metomidate)」、「丙帕酯(Propoxate)」及「異構物:Isopropoxate」之確認判定檢出濃度修正為25ng/mL,並增列「三氟依托咪酯(CF3-Etomidate)」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濃度為25ng/mL。

五、本案因有速予完成公告之必要,爰定公告期間為5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5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三)聯絡人:翁學謙中校。

(四)電話:02-23116117分機637306。

(五)傳真:02-85099384。

(六)電子郵件:jad1004@mail.mil.tw

六、本件屬一般公務資訊。

 

部  長 顧立雄



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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