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 臺教社(一)字第1152401807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終身學習及社區教育政策計畫、社會童軍教育活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及辦理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公共安全、消費者保護等相關事項,均依本部公布內容及所定計畫申請期間為準。
2、本部所屬機構及民間團體:
(1)申請期間分二階段:
①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受理申請。
②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③社會童軍教育:每年申請一次,每年度之計畫申請期間,為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2)申請文件:申請表件、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團體立案證明影本一式五份;計畫書應敘明向學員收費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申請程序: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將申請文件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
3、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受前二目申請期間之限制。
(二)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
(1)由本部採行政審查、交付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審查,並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赴實地勘查。
(2)審查如採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情形下,應衡平性別比率,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審查原則:審查活動目的與必要性、教育意義、規模大小、成果效益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計畫完整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及優缺點等。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