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11930號

訂定「家庭用聚氯乙烯塑膠手套商品檢驗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家庭用聚氯乙烯塑膠手套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局  長 陳怡鈴

 

家庭用聚氯乙烯塑膠手套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家庭用聚氯乙烯塑膠手套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檢驗範圍:輸入或內銷出廠家庭用聚氯乙烯塑膠手套商品(限檢驗具毛裡且未標示非供家庭用者),拋棄式手套除外。

三、檢驗方式:符合性聲明。

四、檢驗標準:CNS 6632「家庭用聚氯乙烯塑膠手套」。

五、檢驗項目:

(一)依據CNS 6632第3.8節、第6.8節(或CNS 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試驗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塑化劑含量」,及依據CNS 6632第7節查核「中文標示」(每一商品最小單位包裝)。

(二)依據商品檢驗法規定查核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等標示。

六、報驗義務人為符合性聲明時應備置之技術文件如下:

(一)型式試驗報告。

(二)型式分類表(附表)。

七、申請前點第一款型式試驗報告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具前點第二款規定文件、中文標示樣張及樣品,向型式試驗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型式認定原則:

1、同型式:同產地及同製造商者。

2、主型式:指同型式下,任選一種標稱為主型式。

3、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標稱為系列型式。

(三)試驗原則:主型式及每一系列型式須執行試驗。

(四)試驗項目:同第五點。

(五)樣品數量:至少一雙。

(六)型式試驗單位: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八、報驗義務人應向本局辦理登記後,符合性聲明始生效力,登記方式如下:

(一)至本局符合性聲明產品登記作業系統辦理。

(二)輸入型式試驗報告編號及指定代碼(不含二維條碼)等相關資料後,系統自動產出符合性聲明書(含商品型式分類表),報驗義務人列印符合性聲明書紙本並簽署後,始完成登記。

九、商品檢驗標識:

(一)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字軌及指定代碼組成,指定代碼包含二維條碼。字軌及指定代碼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圖式之下方或右方。

    

  

 

 

 

(二)前款指定代碼(不含二維條碼)可至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臨櫃申請,亦可至本局符合性聲明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申請。

(三)第一款二維條碼,由報驗義務人於本局檢驗標識QR Code申辦作業系統,輸入指定代碼(不含二維條碼)及選擇產品類別後,系統自動產出二維條碼。

十、已簽署符合性聲明書之商品,其商品型式分類表增列型式,申請人應檢附原商品型式分類表、變更後之商品型式分類表及樣品,向指定試驗室申請型式試驗報告變更,增列之型式應執行型式試驗項目。

十一、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至商品停止生產或輸入後五年。

十二、符合性聲明書應放置於報驗義務人處,檢驗機關執行市場查核認為有必要時,報驗義務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則應於十個工作天內送達備查。



家庭用聚氯乙烯塑膠手套商品檢驗作業規定附表(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