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補登)
海授院綜字第1150004578號
訂定「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處置準則」。
附「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處置準則 」
主任委員 管碧玲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處置準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會認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第 三 條 違反前條規定,並經董事會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董事、監事: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二、執行長或與該職務相當之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海委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 四 條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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