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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 台內地字第1150263537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地政士法第8條第3項。

三、「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聯絡人:董專員

(四)電話:02-23565239

(五)傳真:02-23566315

(六)電子郵件:moi2070@moi.gov.tw


部  長 劉世芳



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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