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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 臺教社(四)字第1152401699A號

修正「教育部臺灣本土語言文學獎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臺灣本土語言文學獎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臺灣本土語言文學獎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獎勵:臺灣台語、臺灣客語及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各組獎勵名額及獎金額度如下:

(一)臺灣台語、臺灣客語各組各類錄取前三名各一名,獎金額度如下:

1、現代詩: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散文: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八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第三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3、短篇小說: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八萬元;第三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二)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各文類獎勵名額及獎金額度如下:

1、現代詩:六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2、翻譯文學:六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3、散文:六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4、短篇小說:六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其他本土語言之獎勵方式,依語言別性質,得參照臺灣台語、臺灣客語或臺灣原住民族語言之規定辦理。

(四)臺灣台語、臺灣客語各組各類錄取名額得從缺;另於總名額不增加之前提下,名次得並列。

(五)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各文類獎勵名額於總名額不增加之前提下,得增減各文類獎勵名額。

七、徵選規定:

(一)辦理期間:由本部依各語言別實際辦理情形公告之。

(二)參選限制:

1、曾依本要點參選,獲得前點所定同組同類第一名達二次者或臺灣原住民族語言相同文類入選達二次者,下二屆不得報名參選該類組。

 

2、參選作品不得曾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發表,並不得曾獲得其他單位發給獎項。

3、參選作品不得有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4、違反前三目規定之一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撤銷參選資格或得獎資格,其已發給之獎金應予追繳。

(三)注意事項:

1、未附參選資格證明文件、資料不齊或其他不符本要點及報名規定之事項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2、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

3、投稿臺灣原住民族語言之作品,以族語撰文,應使用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並附漢語對照;投稿臺灣台語之作品,以拼音書寫者,應使用本部公告之「臺灣台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投稿臺灣客語之作品,以拼音書寫者,應使用本部公告之「臺灣客語拼音方案」。

4、用字應尊重作者書寫習慣。但本部出版發行或使用得獎作品時,得依公告之「臺灣台語推薦用字」、「臺灣客語書寫推薦用字」及「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修正。

八、評審:

  由本部聘請委員評審,評審方式由本部定之。

九、得獎公布及著作權:

(一)得獎人名單由本部擇期公布。

(二)作品得獎人應無償授權本部對於得獎作品得予利用,其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著作財產權授權書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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