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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經貿字第11550200950號

修正「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附修正「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部  長 龔明鑫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

第 三 條  民眾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貿易署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二、被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第 四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本部發現或處理在案。

  四、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五、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第 五 條  本部及貿易署對於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並妥善保管。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第 六 條  檢舉案件經貿易署查證屬實且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發給檢舉人獎金。

  檢舉人同年度領取之檢舉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第 七 條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聯名共同檢舉者,其獎金應平均發給。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者,應平均發給。

 

第 八 條  本辦法之檢舉獎金,由貿易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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