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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 臺教技(三)字第1152301899A號

訂定「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發展無人機技術及應用人才培育計畫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發展無人機技術及應用人才培育計畫補助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發展無人機技術及應用人才培育計畫補助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無人機產業納入「五大信賴產業」重要項目,推動大專校院發展無人機技術及應用人才培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大專校院透過科普教育、競賽等形式,融入無人機各類應用,以增進無人機基礎知能及遠距人機協作能力,並強化實務訓練課程,培育產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及計畫執行單位: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公告之專案輔導學校。

(二)執行單位應為院、所、系、科之教學單位,且於獲補助期間不得停招。

三、補助期間:

(一)本計畫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本部採分年核定補助。

(二)學校得依其規劃申請一年期或多年期計畫。

四、補助類型及經費基準:

(一)無人機競賽及推廣活動:

1、規劃無人機競賽及推廣活動,並融入無人機各類應用。

2、區域型競賽及推廣活動每年至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百萬元;校內競賽及推廣活動每年至多補助二百萬元。

(二)技術及應用人才培育計畫:

1、對應產業研發、應用技術需求補助學校購置無人機教學資源,包括應用軟體、通訊模組、檢修系統等;學校得採購業界廣泛使用機型如展演、測繪、監控、噴灑及運輸等各類用途機型及載具創新設計。

2、人才培育規劃包括課程規劃、設備或考照練習之相關需求。

3、每年至多補助一千萬元。

 

五、申請作業:

(一)學校應於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出計畫申請,逾期、資格不符或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受理;以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

(二)學校同時申請前點規定二種類型計畫,得由同一教師擔任計畫主持人,但不得擔任他校計畫之協同主持人。

(三)本計畫得以跨校方式共同辦理,並以計畫主持人所屬學校為申請學校。

(四)計畫審查完畢,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本部不予退還。

六、本部審查重點:

(一)無人機競賽及推廣活動:

1、目標:確實對焦活動目的,且培育具操作無人機能力之人才。

2、內容可行性:計畫團隊分工、人才培育計畫、種子教師培訓、新設課程配套、競賽活動規劃及協助與參與本部主辦之無人機競賽等相關活動之規劃明確可行。

3、內容之品質控管及自我改善機制。

4、預期成效:包括培育成果與擴散影響、競賽活動辦理成效。

(二)技術及應用人才培育計畫:

1、培育領域及目標:確實對焦產業需求,且培育具專業技術或跨領域之無人機技術及應用相關人才。

2、內容可行性:計畫團隊分工、跨領域人才培育計畫、新設課程配套及產學合作規劃等明確可行。

3、內容之品質控管及自我改善機制。

4、預期成效:包括培育成果與擴散影響、相關產業人才培育等辦理成效。

七、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實地訪視。

八、經費支用基準及核結:

(一)學校補助額度核定後,本部依年度預算辦理經費核撥事宜。跨年度計畫原則一次核定總期程,分年核定補助經費。

(二)經核定之計畫年度補助經費尚未撥入學校前,得由學校自籌款先行支應計畫所需支出。

(三)經費編列:

1、經常門補助經費編列得用於維修耗材費、課程教材費及業界專家、教練、裁判鐘點費等。

 

2、學校應確保計畫執行品質及設備使用安全,得編列人事費(不包括計畫主持人費、協同計畫主持人費)及設備維修費。

3、經費編列及支用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4、本計畫採部分補助,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

(四)經費結報:各年度核定期程結束後,學校應於指定期間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核結。

(五)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核結作業及其他事宜,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機制:

(一)獲補助學校應明定合理之競賽及推廣成效、種子教師受訓人數、學生實務能力提升檢核機制、相關證照人數、設備使用效益、產業技術開發及無人機軟體開發等質化與量化指標。

(二)獲補助學校每年應依本部通知,將當年度執行成果函送本部,並依核定之計畫書所列指標辦理考核;考核結果本部將作為多年期計畫續予補助及補助經費額度之依據。

十、獲補助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扣減補助、停止部分或全部補助:

(一)多年期計畫前一年度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

(二)因行政缺失、違反法令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經本部糾正或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本部核定之計畫有調整之必要時,學校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二)學校計畫內容已獲本部其他同性質計畫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本部應追繳全部補助。

 (三)獲補助學校執行計畫內各項無人機訓練與操作應符合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四)獲無人機競賽及推廣活動之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協助辦理無人機相關競賽及推廣活動。

 (五)獲補助學校所開發無人機相關軟體,應為開源軟體,並上傳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之TAIWAN AI RAP平臺或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邊緣人工智慧通用平臺。

 (六)本部為瞭解本計畫執行成效,獲補助學校應配合蒐集或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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