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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局影(推)字第11530033242號

修正「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


局  長 王淑芳


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三、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者,本局得廢止其受領補助金資格,獲補助者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且獲補助者自被廢止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補助。

十四、獲補助之自然人、獲補助者之負責人或執行補助案之主要成員應遵守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性別平等、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上開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受領補助金資格並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金,獲補助者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且獲補助者自被廢止資格之日起二年至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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