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文授資局物字第11530075632號

修正「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


部  長 李遠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為考古遺址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

  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三、作成指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主管機關於審議會審議前,得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審議案涉及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實施者,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因情形特殊,經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審議期間,自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現場勘查通知書發文之日起算。但審議程序進行中,始涉及前項計畫者,其審議期間自主管機關知悉之日起算。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