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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健保財字第1150650452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處理愛心捐款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處理愛心捐款作業要點」第五點


署  長 陳亮妤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處理愛心捐款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個案申請及協助方式

(一)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受理個案申請協助時,應將個案相關資料彙整紀錄(各分區業務組得視轄區業務特性,自行設計紀錄格式),並視情形安排電話、親自或請社政機關、公益團體社工訪視後,決定協助範圍及金額。

(二)申請案經審核核可後,由愛心專戶代其繳納相關費用,並留存協助報表、繳費收據或相關支出憑證備查(如正本已交付個案,則留影本)。

(三)對通過協助案件另以書函或其他方式通知個案或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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