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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 原民發綜字第1150005205號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


主  任 邱黃肇崇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遊客進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遊園,應依本標準規定繳交停車清潔費及購買門票始得入園。

第 三 條  本標準收費適用對象如下:

  一、門票:

  (一)全票:一般成人及非屬其他各款優惠對象。

  (二)半票:學生。

  (三)團體票:購票人數三十人以上。

  (四)免費:未滿六歲兒童、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身心障礙人士及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二、停車清潔費:

  (一)機車:一般機車。

  (二)小型車:一般自小客車、廂型車。

  (三)大型車:遊覽車、中型巴士。

  (四)下列車輛免收停車清潔費:

  1、執行任務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垃圾車。

  2、協助本中心宣傳及前來採訪之記者座車,憑記者證申請免費停車。

  3、其他經本中心認定執行公務之車輛。

第 四 條  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票:

  (一)全票: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二)半票:新台幣八十元。

  (三)團體票:按所購票價打八折。

  二、停車清潔費:

  (一)機車:新台幣二十元。

  (二)小型車:新台幣五十元。

  (三)大型車:新台幣七十元。

第 五 條  本中心與機關、學校及其他單位共同辦理之文化、社教、藝術或其他公益活動,經本中心專案核准後,得免收門票費用。

  各機關、學校辦理文化、社教、藝術或其他公益活動,經本中心專案核准後,得酌減門票收費。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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