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臺教文(六)字第1152502188A號
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為鼓勵有志從事華語教學者,提升其對外華語教學能力,確立其專業資格,教育部委由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
參加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者,任一筆試科目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口試科目新臺幣五百元。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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