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六點附表八,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六點附表八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原則:
(一)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及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採全額補助方式辦理。
(二)大學應提出申請各項計畫經費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總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十。
(三)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提出申請(核定)補助額度相對應之配合款支應辦理。
五、補助內容:
(一)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補助期程:每年八月至翌年七月。
2、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1)補助大學實際輔導實習學生人數,最低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一萬元,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
(2)補助大學於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實習學生教學演示:以每位實習學生二千元編列業務費;教育實習機構為偏遠(鄉)及離島地區學校與教保服務機構、境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教保服務機構、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僑民學校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三千元編列業務費。
(3)補助大學合作之教育實習機構:
①教育實習機構:依實習學生人數補助,以每位實習學生一萬二千元編列業務費。
②配合本部政策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輔導實習學生人數五人以上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二萬元編列業務費;輔導實習學生人數未達五人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一萬二千元編列業務費。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教保服務機構、特殊教育學校(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輔導實習學生人數三人以上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二萬元編列業務費。
③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教育實習機構提供實習之學科、領域、群科為稀有類科,以每位實習學生二萬元編列業務費。
(4)補助大學及國內教育實習機構合作辦理教育實習在地輔導網絡,依下列規定辦理:
①國內教育實習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連續三年以上輔導合作大學之實習學生,且申請當學年度輔導之實習學生人數符合集中實習規模。
B、近五年曾獲本部教育實習績優獎之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同心獎(得獎者應同時包括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學生)或教育實習機構行政團隊獎。
②執行內容得辦理下列事項:
A、實習輔導教師培訓、工作坊及社群支持交流。
B、實習學生分科教材教法工作坊、教學演示輔導及社群支持交流。
C、建置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學生之即時專業實習輔導機制。
D、發展創新具特色且可供其他大學參考之實習輔導三聯關係。
E、其他實習輔導工作事項。
③本目之(4)②執行內容應開放國內教育實習機構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各校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學生參與。
④大學每合作一所國內教育實習機構之補助金額以十萬元為上限。
3、支用項目:
(1)編輯或印製教育實習所需資訊及刊物,包括:實習指導教師手冊、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實習學生手冊、實習輔導工作簡訊、通訊等。
(2)實習輔導教師之減授鐘點費或指導費、編纂教材、製作教具、印刷費及參與教育實習相關會議之交通費等。
(3)辦理實習學生職前講習、返校座談(每學期至少三次)、研習或研討活動(主題包括各項教學知能研習、新住民相關文化及語文研習)及諮詢服務,得視需要以線上教學及視訊方式辦理。
(4)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膳宿費及交通費;教育實習機構為境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教保服務機構、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僑民學校者,補助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並以二次為限。
(5)辦理與教育實習相關業界之合作參訪及見習活動等。
(6)辦理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相關實習輔導培訓活動。
(7)辦理實習學生教學演示之審查費等。
(8)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二)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實際修習教育實習,每人每月補助一萬五千元,至多支領六個月。一百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修習教育實習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起適用之。
3、補助限制:
(1)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3)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4)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5)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得同時請領。
(三)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申請時符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每人每月補助一萬元,至多支領六個月。
3、補助限制:
(1)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2)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3)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4)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四)前三款補助基準之額度,依本部年度預算經費、計畫申請人數、教育實習機構數及計畫審核結果,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大學所擬之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本部依核定之金額撥付。
(二)經費結報:
1、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等規定辦理,如有使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並應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捐)助」字樣,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3、大學應於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包括辦理各項活動情形一覽表(如附表十)、巡迴輔導情形一覽表(如附表十一)、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一覽表(如附表十二)、整體執行情形、效益評估及編印之相關資料)及經費收支結算表書面各一份及光碟或其他電子資訊儲存媒體一份報本部辦理核結。
4、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及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大學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受領教育實習獎助金名冊(如附表十三)、受領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名冊(如附表十四)辦理核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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