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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臺教文(六)字第1152502681A號

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廣我國華語教育,提升對外華語教學人員之教學能力,確立其專業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合格且符合本考試外語能力認定基準者,由本部發給「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以下簡稱本證書)。

    前項外語能力認定基準,由本部於本考試簡章中定之。

三、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由本部辦理,必要時得委由機關(構)或團體研發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工具、辦理試務、審查及相關行政事務。

四、本考試由本部每年定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赴海外辦理。

五、本部應將本考試報名程序、費用、考試日期、地點及成績複查等相關事項,載明於考試簡章,並於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

六、具下列資格之一,得報名參加本考試:

(一)取得學士學位者: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二)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者:

1、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3、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4、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5、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6、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2)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三)具教學經驗者:於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各級學校,或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民學校從事對外華語教學,年資滿三年且教學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取得證明,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審核。

(四)參加僑務委員會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二年制華語文相關類科結業,持有結業證書者。

七、本考試應試科目為:國文與華人社會文化、漢語語言學與華語文教學及華語口語與表達。

    前項應試科目如有變更,本部應於考試舉行一年前公告之。

八、前點第一項所定應試科目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但華語口語與表達之給分標準採等級制,第六級為最高級,成績達第四級為及格。

    應試科目成績均及格者,始通過本考試。

    前項成績僅一科或數科及格者,其及格科目成績自翌年起,三年內參加本考試時,得予採計。

九、依教育部辦理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評核通過之國內大學校院,其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特定學年入學(詳列於本考試簡章附錄)之畢業生,於該評核作業要點廢止後參加本考試者,得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證書申請免考國文與華人社會文化、漢語語言學與華語文教學二項科目。

十、本部發現應考人或審查申請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文書或任何不實情事者,得撤銷其應考或審查資格;已發給本證書者,得命其返還本證書或註銷之。

十一、本部得視實際需要,分級辦理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

十二、取得本證書者,僅證明具華語教學能力,本部無協助就業及分發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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