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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應施檢驗簡易二次加工熱軋H型鋼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簡易二次加工熱軋H型鋼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 長 陳怡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簡易二次加工熱軋H型鋼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