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交運字第1155010400號
主 旨:訂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
依 據: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
部 長 陳世凱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
1、每一個人傷害: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2、每件事故傷害: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每件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二)計程車客運業
1、每一個人傷害: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2、每件事故傷害: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3、每件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以小型車營運者,其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依計程車客運業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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