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嘉監駕字第11550196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職業駕駛人逾期審驗超過1年以上之應受處分人曾子吉等10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職業駕駛人逾期審驗超過1年以上,本所暨轄站掣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以雙掛號郵寄,經郵遞寄送退回,因當事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揭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完成送達程序。
二、上開送達自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逾期未到案,處罰機關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相關規定逕行裁決。
三、公告清冊(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本所(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七路29號)、本所雲林監理站(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411號)、本所臺南監理站(臺南市東區崇德路1號)、本所麻豆監理站(臺南市麻豆區新生北路551號)及本所嘉義市監理站(嘉義市東區保建街89號)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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