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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農防字第1151877512號

修正「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六條之一。

附修正「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六條之一


部  長 陳駿季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六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六條之一  前條所定以無人飛行載具施藥,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作業:

  一、由代噴農藥之業者為之。

  二、無人飛行載具及其操作人員,應符合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無人飛行載具操作人員,應取得空中施作(無人飛行載具)類別之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無人飛行載具機身,應依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樣式標示識別碼。

  五、施藥作業時,距地面一點五公尺處風速不得大於每秒三公尺,且無人飛行載具飛行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無人直昇機:不得超過植冠上方四公尺。

  (二)無人多旋翼機:不得超過植冠上方二公尺。但水稻以外之作物苗期,飛行高度限於植冠上方二公尺至四公尺間。

  前項施藥作業後三日内,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台填報施藥紀錄,並上傳飛行軌跡資料。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六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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