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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 金管證投字第1150382462號

主  旨:預告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訂定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

三、訂定說明:為協助提供國內法人資金委外顧問或操作等相關行政服務,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接受外國資產管理機構委任之服務項目,並訂定申請流程、應檢附之文件及定期申報程序。

四、旨揭「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聯絡人:傅專員。

(四)電話:(02)2774-7321。

(五)傳真:(02)8773-4154。

(六)電子郵件:zxcv85802002@sfb.gov.tw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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