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403362A號
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六點及第十一點附表,除第六點第二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六點及第十一點附表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學校向學生收取家長會費、課業輔導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家長會費:依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以學生家庭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課業輔導費: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學校得於學期中或寒假、暑假辦理課業輔導,並由學生自由選擇參加。
(三)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1、以新臺幣七百元為上限,以支用班級教室之冷氣電費、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二項費用為原則。
2、前目冷氣電費以度計價,支應班級教室冷氣之基本電費、流動電費及超約附加費用為原則。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退還學生。
3、第一目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每學期每生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元,每班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九千元。如有賸餘款,得不退還學生。
4、依高級中等學校校舍及設備相關規定裝設冷氣設備之教學場所,屬學校基本設施,不得向學生收取其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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