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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 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1516號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應申報資本適足率資料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附表一)。

(二)金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彙整表(附表二)。

(三)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表(附表三)。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任委員 彭金隆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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